華航日前招聘空服員,因為明文限制身高,台北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有「容貌歧視」之嫌,決議開罰。
華航雖然以空服員身高「必須能以站立姿態開閉頭頂上置物箱及伸手可及安全設施為要件」申辯,但將工作要件化約為身高訂定招聘條件,的確不妥,畢竟人的身高和手長雖有相關,但卻非必然;再者,身高限定太過「一翻兩瞪眼」,難道低於一公分的應徵者,就無法達到操作航空器器材嗎?
說來遺憾,台灣是充滿職業歧視的地方,社會對空服員的認知,也有某種強烈的偏好,像是把空服員暱稱為空姐,卻忘了空服員還有男性,正式行文應該以空服員而非空姐稱呼;此外,人們多半主觀認為空服員異於一般人,生活浮華等。
我認為,台灣之所以充斥職業或職場歧視,和政府對此類規定的罰則太輕有關,像台北某大飯店規定女性員工上班時只能戴隱形眼鏡,某員工因上班時戴老花眼鏡,竟被資遣,雖然員工抗告成功,但區區十萬元的罰鍰(華航也才裁罰十萬),恐怕對業者來說,寧可被罰錢,也不願意修改規定,因為罰款比修改規定的成本低許多。
在歐美國家,一些因為職場歧視而被資遣、開除的員工控告公司,往往能獲得巨額賠償,而公司也得承受重罰,當政府重罰企業,業主認為遵守規定比被罰划算,就會遵守規定。
再擴大來看,仔細檢視台灣的各種法律規定,不難發現某些條文有偏袒企業之嫌,像職場歧視、環境汙染等罰則,有些罰款金額甚至比個人違法還要低,像這類個人犯法比組織犯法罰得重的情況,實在讓人懷疑真的有嚇阻的效果嗎?
韓劇「市政廳」裡的國會議員趙國,在推動修改環境保護法的國是會議上,對其他議員表示,汙染之所以可繼續進口,企業之所以不願意遵守法令,是因為支付罰款的成本比更換設備低,並且暗示,是國家與立法者默許這樣的情況發生。
如果政府真有意遏止企業歧視員工,及將經營成本轉嫁給社會大眾,必須定出真正能嚇阻企業的巨額罰款,而不是罰幾十萬元了事。
ROY(台北市/社會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