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遭男同事搭肩、摟腰而控告對方,一審依性騷擾防治法判決男子拘役,二審認為女性在夏天常穿露肩、露腰衣服,肩、腰並非身體隱私處,改判無罪定讞。
這件判決與過去「襲胸十秒」、「舌吻五秒」無罪同樣豈有此理,法官到底有沒有常識,有沒有同理心(判決舌吻五秒無罪的還是女法官)?
「搭肩摟腰案」一審判決指出,傳統錯誤觀念大都認為「摸一下有什麼了不起」,為了導正社會觀念,才有性騷擾防治法,而腰部屬與性別有關的身體隱私處,因此判有罪。
但二審顯然認為摸一下「沒什麼了不起」,且似乎認為,女性夏天露肩露腰,被搭肩、摟腰是「自找的」。
看看另一件新聞,日前發生的火車性侵案,一名社工系大學生在部落格帶著嘲謔口吻,認為是「被性侵,自找的」,引來網友大加撻伐,還質問「你家沒有女性家人嗎」、「社工系老師是怎麼教的」?
這名學生在網路掀波後,老師要求他關閉部落格,校方也表示將輔導。
由此來看「搭肩摟腰案」,二審法官「自找」的認知合理嗎
?若是這樣,被性侵害、輕薄的女性,都是自己的錯?若真的如此,性騷擾防治法豈不如同虛文,色狼不都沒罪了?
另有一件新聞,也可證明社會中有多少錯誤觀念。台中市有一對情侶上足療館推拿,女顧客被男推拿師按摩時觸摸胸部,男友進入才制止。
他們向警方報案,員警不僅沒受理,還虧說「一定是你女朋友很漂亮,才會這樣」。
女性漂亮、穿著暴露所以被性騷擾是「自找的」,如果法官仍有這種錯誤想法,如何期待司法正義?
潘淑妹(桃園市/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