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周代的監護權問題,有一個「絕族無施服」的習俗,亦即父母離異後,子女須與父親共同生活,母親得不到監護撫養權利,因此子孫不再為外祖父母服喪;父親死後,嫡子也不為出母服喪。為什麼會這樣?照理說母子至親,是無法割斷血緣關係的,但嫡子承續家族祭祀重任,因此不敢以一己之私為出母服喪。不只《禮記》強調斷絕了母子關係即不為親屬,《左傳‧莊公元年》也說:「絕不為親,禮也。」可見這是周代社會所認定的。
以孔子的後人為例,依《禮記‧檀弓》所說,孔白的母親離婚死後,孔白沒替她戴孝。他父親孔伋(子思)的門人覺得奇怪,就問子思說:「從前老師的父親孔鯉不也曾替離婚的母親戴孝嗎?」子思承認了,「那麼老師為什麼不讓孔白戴孝呢?」子思回答:「我父親並沒有失禮,依禮該隆重就隆重,該降減就降減。至於我,我做不到!如果她還是我的妻子,當然就是孔白的母親,如果她已不是我的妻子,就不是孔白的母親了,既然不是孔白的母親,還替她戴什麼孝?」因此孔子一家不替離婚的母親戴孝,就從子思開始的。
再就姻親關係而論,古代女子以夫家為家,縱使夫妻恩斷義絕,兩姓之好與姻親關係也不見得完全斷絕,因此嫁人叫做「歸」;被休棄則稱為「出」或「來歸」。如「郯伯姬來歸」、「杞叔姬來歸」等,都指被「出」而言。
一旦夫妻仳離,姻親關係雖大多歸於消滅,但也有如前文所言杞桓公、大叔疾的例子,這與現代的情況稍有不同。
最後以財產關係而言,夫妻離異時,妻子的衣飾嫁妝須任其攜去,《禮記‧雜記下》提到諸侯跟夫人離婚後,須把她送回母國,並以諸侯夫人之禮護送,也以夫人的身分進家門,跟隨使者前來的執事則把她的嫁奩──排列出來,娘家這邊即派人──點收。
《韓非子‧外儲說》也記載吳起因妻子所織的絲帶比他吩咐的幅度窄了些,就把她休棄了,最後「使之衣而歸」,可見當時夫家雖不提供贍養費用,卻不抑留女方私財,須讓她帶著陪嫁衣物離開。
今人所採用的協議離婚,周代亦有其事,如《周禮‧地官‧媒氏》云:「凡娶判妻入子者,皆書之。」「凡男女之陰訟,聽之于勝國之社,其附于刑者,歸之于士。」
「判妻入子」,根據江永、莊存輿、黃以周等學者的說法,是指再嫁婦人攜子女入後夫家。至於夫妻反目以至於離婚的情況,身為專責管理婚配的媒妁,對於男女之間有關琴瑟的不調、淫佚爭訟、再娶再嫁,以及收養前夫所生子女等事務,都得出面協調處理、平息紛爭,並切實地登記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