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病人帶著愛走、讓家人懷著愛活。
「對,假如我們當時,只給予阿權嫂緩和呼吸困難的症狀處理,讓他不要被急救、插管、電擊的話,也許可以多爭取到一些時間。讓他最後一次跟家人做『幸福人生四件事』(道謝、道歉、道別、道愛),也許最後就能平靜、安詳地往生,得到善終,家人也不會事後因懷疑自己做的改變而自責,進而得以繼續善生。」
「可是這麼複雜的醫療抉擇,對於一個醫學外行的家屬來說,真的很難選擇該如何是好耶?為什麼醫師不能在最後關頭,多堅持一些呢?」
「畢竟醫師還是要尊重病人,而且,在台灣的醫師有時甚至更要先尊重家屬的意願。」
「為什麼?不是病人的權利最大嗎?而且阿權嫂都已經是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了,為什麼醫師還要顧慮家人的意見
?」
「醫界曾經流傳過一句話:『在台灣,法治觀念還不普及,死掉的人不會跳出來,幫醫生做證明,但活著的人,卻可以跳出來告醫生。』」
「就算如此,都已經簽署文件,醫生還怕什麼?上法院就上法院呀?」
「這是理論,實際上,大部分的醫生所學的是醫學不是法學,更何況,大部分的醫生,會選擇把寶貴的時間,花在病房內照顧病人,而不是花在法院內。」
「唉,這好像是這個社會的共業啊,那民眾到底該如何是好?尤其當我們的生命即將走到盡頭時,又該怎樣才能求得善終呢?」
「要更具體的宣導就算簽署了『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也仍要根據病人的病情不同、時機不同,該做的醫療就該給與,而無效的醫療則不強做。」(待續)
(作者為中山醫院緩和病房主任 周希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