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政部統計,台灣的人口已開始出現負成長的現象,即新生兒的出生率趕不上老年的死亡率,愈來愈多的人結婚不生子,選擇「領養」子女,亦有人無法生育子女,希望能「收養」子女,而一些兒童福利機構則鼓勵社會發揮愛心「認養」貧弱家庭的子女。
收養、出養、寄養、認養、認領,這些不同的名詞,代表著不同的法律效果,但是一般民眾卻很難加以區分。
「收養」又稱「領養」,指非血緣關係的養父母,經法律認可過程,建立親子關係,讓不幸兒童能獲得一個永久家庭,同時也為養父母覓得子女,視同親生。
「出養」是指孩子不能與原生家庭親生父母共同生活,媒合的專業機構協助安排為孩子找個家,稱「出養」,出養是收養的相對法律用語。
「寄養」是指寄養家庭收容暫時不能居住在原生家庭的兒童,一旦原生家庭功能健全後,寄養童可隨時返回原生家庭。
「認養」不是法律名詞,是社福機構所創,由資助人資助家境貧弱的受助兒,並具有相對應關係者。不過,民法親屬編一○六五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同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同「認領」。不管是收養、出養、寄養、認養,還是認領,均隱含了「養育」的觀念,所謂「養而不教,不如不養」,對於缺乏愛心的養育,只會為社會帶來更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