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不實 名人素人都要賠償

 |201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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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上午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修正案後發現錯植條文,經國民黨團提出復議,昨天下午三讀通過正確的條文,未來不論是否為名人,代言商品不實都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民眾可向其求償。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修正案,明定名人為產品薦證廣告,如果「故意」有虛偽或引人錯誤,必須與廣告主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民眾可向代言人求償。不過,立法過程卻出現大烏龍,二、三讀通過的條文為委員會未通過的公平會版條文,並非立委提案通過的「『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薦證」。

立委事後發現修法錯誤,追查發現是製作審查會通過條文時錯植。國民黨團昨天下午緊急提出復議案,院會無異議通過,並三讀修正通過國民黨團所提正確條文,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但新法也採納行政單位的意見,規定未來須負連帶賠償責任的代言者,非僅適用於名人,只要是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都概括規範,比趙麗雲原提版本僅限「名人、專業機構」的規定放寬許多,理由是「為免掛一漏萬」。換言之,未來代言商品,不管是否為名人,都將受規範。

不過,趙麗雲堅持名人代言不實才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是考量到影響力大小的比例原則,若廣告業主上街找「素人」薦證,素人並無影響力,大部分消費者都是因為名人影響力大,才相信代言廣告而購買商品,「有影響力的人,責任就要多負點」,因此,她日後會再提案修法,讓昨天修法代言不實責任擴及一般民眾,改回僅限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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