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死刑犯日前執行,可是並沒有給民眾「大快人心」的感覺,而且,國內廢死團體與德國、歐盟也相繼批評,這破壞了台灣的人權紀錄。
死刑是一個不可逆的報復性懲罰,本來就是非常具爭議的刑罰,如果無法做到「國人皆曰可殺而殺之」地步,就會引起爭議。
「殺人償命」是古今中外的律典,漢高祖劉邦與關中人士約法三章中就有這一條
;摩西在《十誡》點出「不可殺人」外,猶太族群的報復律則明白指出「凡打死人的應處死刑,凡打死牲畜的,應該賠償」,不過,雅威(希伯來文神的名稱)也給摩西訓示,「應選定幾座城作你們的避難城,凡誤殺人的,可逃到那裡。這些城可作為你們脫免復仇者的避難所,好使殺人者不致立於會眾前受審判前,便遭人殺害」。
換言之,殺人案件一定要反覆求證,必須證據充足與確實,因此,既然法律規定有死刑,當然應該執行,但前提還是要做到「毋枉毋縱」。
儘管「零死刑」是民主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但依台灣現況,這條路還需要一段時日,現在輕言廢除死刑當然不妥,但輕易執行,不能反覆深查真相,也可能會有冤情,司法人員務必要慎求真相。
孔言(台北市/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