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遞狀 開放郵真電郵

 |201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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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今年初修正公布的行政訴訟法今天上路,即日起民眾可用傳真或電子郵件遞狀打官司;訴訟費用溢收或不足,法院應該「多退少補」;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提高為四十萬元以下。

以前民眾遞狀打行政訴訟官司,都要用郵寄或親自送件,現在可利用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給法院,更加便民。為因應新制,包括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都已指定專人辦理,並設有傳真專線及電子信箱。

為了避免民眾因外出工作、旅遊或有其他事由,不能及時領取訴訟文書,影響訴訟權益,新法規定,訴訟文書寄存在郵務機構或警察局十日後,才發生送達的效力。另外,只要民眾能證明確實受到損害,法官必須確定損害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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