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重大刑案 最長羈押8年

 |201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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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刑事案件審理超過八年未能定讞,被告得聲請酌減其刑;審判最長羈押期限訂為八年,並增加檢察官不得上訴規定,希望讓重大刑案在八年內審完,解決現行重罪無限期羈押的問題。

為了避免影響過大,速審法訂出兩年緩衝期,也就是總統公布之後兩年開始實施,以陸正案為例,未來兩年內若未審結,在新法生效後,將立即依新法處理,被告得依法聲請酌減其刑。

速審法對重罪羈押的規定為,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以上有期徒刑者,第一、二審分別最長只能羈押十五個月(延長羈押次數各以六次為限),三審羈押最久不超過五個月。

若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則重新計算,但全部羈押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八年;當羈押期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另外,案件自繫屬第一審法院起超過八年還沒能判決確定,被告可聲請減輕其刑,法院可依訴訟程序延滯狀況,以及法律與事實在程序上的複雜程度等,給予被告酌量減刑。

為加速審判、防止濫訴,條文規定,刑事案件如果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經超過六年,且經最高法院三次以上發回更審,之前已經同審級兩次判決無罪,且再次更審也判決無罪者,檢察官不得再上訴最高法院;有關不得上訴最高法院部分,在公布後一年施行,讓各級法院有因應時間。

此外,如果刑事案件一、二審都判決無罪,也應限制上訴,除非判決所適用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與判例,才得以上訴。

立委謝國樑表示,希望法案通過後,最高法院能改善過去被詬病「一再發回更審」的做法,檢察官上訴也應找到更充分的理由。

速審法對多次更審仍判決無罪的案件,限制檢察官的上訴權利,造成基層檢察官反彈,認為該法倒因為果,「為何不對多次判決有罪的案件,限制被告上訴的權利?」法務部也質疑,在目前訴訟體制下,案件纏訟多年問題出在最高法院一再發回更審,不是檢察官一直上訴,速審法有剝奪檢察官職權之虞。

謝國樑表示,法務部的意見必須被尊重,但是刑事案件要「妥速」,必須在上訴門檻與法院審理都進行限制,否則檢察官無止境的上訴,法院無止境的發回,案件沒有結束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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