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修正案,未來成年子女變更姓氏不需要再經過父母的書面同意,但子女自行變更,一生只能更改一次。另外,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的請求,依子女利益宣告從父姓或母姓,不需再提對維持原姓氏的不利事證。
依現行法規定,單親子女欲變更姓氏,除了向法院請求宣告外,還必須提出原姓氏對其不利影響之事實證明,讓許多申請改姓之單親子女遭遇諸多阻礙,二十六名立委蔣孝嚴等因此提案修正民法,改為符合子女之利益,法院得以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
如果父母一方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離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生死不明滿三年,不論子女成年與否,父母的一方或子女,不需提出足認子女姓氏可能有的不利影響,即可依照子女利益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姓氏。
此外,未來子女出生登記前,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成,則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法務部次長吳陳鐶會中強調,民法修改後,變更姓氏將過於容易,恐造成金融交易的安全問題,但立委表示,依照法務部的邏輯,改名也有金融安全上的問題,但現行法令可以改名,因此應該沒有問題,且身分證字號也可做為認證,無需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