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駐南非大使陸以正在台北市東區穿越人行道,被一輛硬要轉彎的計程車撞倒,導致右臂骨折,陸大使覺得台灣車輛禮讓行人的觀念要加強。
台北市早已推動汽機車禮讓行人的觀念,也是台灣最早訂定處罰條例的城市,禮讓行人在先進國家是天經地義,台北市人車密度皆高,當然需要推動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有「絕對路權」,若汽機車違規,警方勸導後會視情況開罰。
但問題就在「先勸導」,令人不解的是,很多交通違規都是直接開單,而「不禮讓行人」可能造成傷亡,並不是輕微的違規,為何還要先勸導?所謂先勸導,通常用於法規實施初期的宣導,是過渡作法,台北市禮讓行人規定已施行多年,為何還需勸導?
去年聽奧期間,台北市政府加強推動「禮讓行人運動」,選定二十五個重要路口勸導並取締,更訂出人車「安全距離」,要求汽車在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應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約四個枕木紋寬(三公尺),若違規會開罰。
經過聽奧期間的大力推動,汽機車禮讓行人的觀念應已深植人心,何況汽機車考駕照的筆試,也有這方面考題,汽機車駕駛人都應已知道,不必先勸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這項條款非新訂,只是一直沒受重視、沒實際執行,直到九十二年警政署強調絕對路權時,才被「發現」。
台灣駕駛人小時候沒有被車輛禮讓的經驗,長大後自然不會禮讓行人,但每個人都有機會成為行人,將心比心,你希望汽機車和你搶道嗎?
很多人出國發現汽車會禮讓行人,十分驚訝,台灣各縣市需要加快推動與「勸導」,至於台北市就嚴格取締吧!
嚴蕙菁(台北市/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