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國中同學找我代筆寫訴狀,擬控告對象是自己大哥,這名同學滿忠厚老實,聽他要提告著實嚇了一跳,尤其要告的竟是骨肉兄弟,更覺不可思議。
原來他有五個兄弟姊妹,他排行老么,扶養父母重責大任卻僅由他獨挑,因為三個姊姊已出嫁,雖然基於男女平等原則,子女在民法上擁有同一順位繼承權,刑法上負有同等扶養義務,但理論與實際有落差,一般嫁出去的女兒像潑出去的水,凡事以夫家為重,即便對父母有孝心,卻怕被誤為「女兒賊」,娘家事少干預過問為妙,而且不能不顧慮夫家,因而「脫離」扶養責任。
但同學的哥哥對共同扶養之事,蓄意擺爛,雖有經協議的調解成立憑據,卻仍抱持一皮天下無難事態度,「不然你去告啊」是口頭禪。
同學原想以刑事恫嚇達到解決民事目的,然而判例及法官法律見解認為,遺棄罪成立要件為「若有其他兄弟姊妹可扶養年老或重病父母,即使自己不扶養也不構成遺棄罪」,縱然最高法院通過判例糾正這種錯誤看法,卻猶主張「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必以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盡扶養或保護義務,而致其有不能生存之虞者,始克成立。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
若照此判例意旨,難道孝子唯有先與不孝子一起不扶養,採「同歸於盡」的方法才能告得成?這樣的遺棄成立要件,是在懲罰孝子,也有鼓勵犯罪之疑,最高法院應再作出更妥適判例。
老驢(彰縣員林/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