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鑑於地下爆竹工廠遭取締後罰金僅約十萬元,處分過輕,無法有效遏止,立委陳明文提案修法,增訂罰鍰下限為三十萬元。
據現行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陳明文指出,以嘉義縣實務經驗來看,法院對違法販賣、儲存業者的處罰皆過輕,導致許多地下爆竹工廠「不怕死」,照樣非法製造爆竹,嚴重威脅周遭民眾的生命安全。
嘉義縣消防局局長呂清海說,近三年來,嘉義六件地下爆竹工廠取締案中,有四件被判刑三個月;但因法令規定判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結果僅繳納約十萬元罰金即可免刑,遠低於爆竹倉儲成本費用三十萬元。
因此,陳明文主張修法,新增罰鍰下限為三十萬元,他並主張強化源頭管制,修法對負責人及實際執行業務者處以刑責,因非法製造爆竹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