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考試院院會昨天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確定丙等下限百分之三、三丙退場機制等原則,並明訂十款情形應考列丙等。
考試院會最後敲定的考績法修正草案明訂,優等以百分之五為上限、甲等加優等以百分之六十五為上限、丙等不低於百分之三;後功抵前過,優或三甲抵一丙;十年內若累積三個丙而無後功抵銷先前丙等紀錄,要被資遣或退休。
個人績效與團體績效相扣合,主管機關可依團體績效評比結果,彈性調整,各所屬機關丙等比例最低為零,最高可達百分之六。
另外,考試院考績法版本也明訂,主管人員打考績不公,將被課責;下屬如果依保障程序提救濟,考績案被撤銷,當年度主管人員考績不得考列甲等以上,如果當年度主管考績已經被打甲等以上,應該撤銷主管考績重行辦理。
草案並明訂十款「應」列丙等情形,包括,因故意犯罪受刑事確定判決或受懲戒處分;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記小過一次以上,未達二大過者;曠職繼續達二日以上未達四日,或一年內累計達五日以上未達十日者;對他人性騷騷,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另外還有挑撥離間、不聽指揮破壞紀律、延宕公務造成人民權益損害、業務失當造成人員傷亡,財物損失,或負擔國家賠償責任、故意洩漏公務機密或違反行政中立情節重大。至於考績列機關最後百分之三者,則是「得」考列丙等。
考試院長關中表示,考試院推考績改革責無旁貸,「我們不做誰來做」,只要是認真做事的公務員,就不必擔心被打丙等。他說,此案送立法院審議後,將尊重立法院審查結果,考試院會適時說明立場及政策,希望此案能順利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