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蔣寒報導攝影】藝術品可以欣賞,也可以是投資。一旦涉及投資獲利,就有稅的問題。
早在民國八十一年間,蘇富比來台舉辦拍賣,稅捐單位就針對相關課稅問題有過解釋令,後來隨著各文化機構收藏的風氣日盛,相關課稅規定也跟著更為明確。
舉例來說,個人或是公司行號向原創作者買一幅油畫,買畫的個人不用開立扣繳憑單,但是公司行號要先就買價的百分之十先預扣稅款,並開扣繳憑單給原創者,而畫家要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如果提不出成本費用憑證,可以比照古董字畫等同業淨利率標準,也就是買賣價的百分之十五申報所得。
如果是收藏者將自己多年收藏的畫作,無論是透過藝術經紀、拍賣會、同好,出售畫作,這時該申報的是財產交易所得,同樣的是,如果真的拿不出當初收藏的成本、平日維護的費用等相關憑證,也同樣可以按前述同業淨利率百分之十五標準來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其實,有錢人做事都是很小心,特別是藝術投資多半以倍數計報酬,零星申報藝術投資的財產交易所得案件,還是有的。
可是,像是近期國巨電子董事長陳泰銘在香港拍出一幅收藏十年的常玉畫作「花中君子」,號稱獲利上億元,這樣的案件,因為畫作本身可能在中華民國境內,出售地卻在境外,在現行稅法上屬於不課稅的海外所得,半毛所得稅都不用繳。不過,預估民國九十八年度海外所得就要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類似海外藝術投資獲利,就得申報了,對高所得人而言,至少要按百分之四十稅率繳稅。
正因為藝術品不用登記,稅捐單位無處可查,所以,有錢人一旦過世,幾乎沒有繼承人會申報這些高價的藝術品,藝術品反而成為有錢人隱匿財產絕佳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