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考試院昨天公布考績法修正草案,考核項目訂為工作績效七成、工作態度三成,並明訂丙等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取消乙等作為升職等的依據;但在甲等之上增設優等,比率最高百分之五。此案被考試院視為本會期優先法案。
考績法草案規定,兩次考績丙等,將降一級改敘;三次丙等者,將予以資遣或強制退休。考績丙等條件,包括考績在機關內排序最後百分之三,或挑撥離間、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曾因延宕公務造成人民損失、洩漏公務機密,違反行政中立情節重大、業務失當造成人員財務損失以及負擔國家賠償責任等。
草案將甲等比率上限,由現行百分之七十五調降為百分之六十五,但在甲等上增設優等,九十分以上者得列,年終獎金將比甲等增半個月。同時,兩年考績甲等以上者,才可作為升等依據。
銓敘部長張哲琛表示,新的考績評比更重視面談機制,除一年兩次面談,引進同儕間評比。為了避免獎由上起,未來考績評比將以同官等進行比較。為防範考績成為整肅異己的工具,考績丙等者得向保訓會提起救濟,並在審查會議上,進行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