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信貸契約 暗坑消費者

高堂堯 |201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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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高堂堯台北報導】消基會針對國內各家銀行「消費性貸款」契約書進行調查,發現諸多不利消費者的條款,高達七成業者疑似要求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僅一家業者不要求繳付「提前清償違約金」。

幾年前雙卡(信用卡和現金卡)風暴曾引發嚴重社會問題,各家銀行現在則力推「消費性(信用)貸款」;消基會近日抽查上海商銀、日盛、台北富邦、玉山、國泰世華、華南、萬泰、彰化、台灣銀行、遠東等十家銀行,發現其提供的契約有許多消費權益漏洞。

《消費者報導》雜誌發行人游開雄表示,《消保法》規定定型化契約必須保障消費者在簽約前有三十天審閱期,不得拋棄;但除上海、日盛和彰化外,其他七家業者契約都刊有「借款人已於五日之合理期間,審閱並了解本契約書全部條文」等模糊字句,形同引導消費者放棄審閱期和相關權利。

而銀行消費性貸款契約上如螞蟻般小的文字,貸款民眾就算沒有好好看清楚,也要簽字說已經「仔細看完」,也不合理,消基會建議契約書寫字級應該要大一點。

此外,借款人若提前清繳貸款,銀行因利息損失,會向消費者索取「提前清償違約金」;游開雄指出,以公平會對房貸提前清償案例的處理原則,消費信貸也應依年限採「遞減原則」收取,但只有上海商銀不收違約金、台灣銀行採遞減計算。

政治大學法律系主任楊淑文認為,提前清償違約金有違民法原則,因提前清償並不符合債務不履行責任規定,根本不應收取違約金。

最令人詬病的是,國泰世華銀行、玉山銀行、遠東商銀在民眾貸款時,要求開本票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認為,一般觀念中,都是向非法機構借錢才需要本票,「銀行不應該向地下錢莊學」。

消基會指出,在委外催帳和利息變動等訊息,分別只有四家、三家業者在契約中明定會充分通知消費者;謝天仁表示,整體而言,只有台灣銀行還算及格。

金管會近日將公布「消費性貸款」定型化契約,消基會籲請金管會對銀行業者提供的契約條目詳加查核,特別是應記載和不應記載的項目。

金管會表示,已預告相關修正草案,將送消保會討論,也會檢視消基會建議,再作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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