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接種 護理人員可獨力執行

 |200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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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修正案,未來偏遠地區衛生所護理人員可單獨執行預防接種工作,不受醫師法第二十八條「醫師須在場」限制。另外,修法要求設置藥品監視與預警通報系統,檢舉濫用個案者可獲獎勵。

提出這項修正案的立委徐少萍指出,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與其他醫事人員須在醫師指示下,使得進行醫療行為,違者將處有期徒刑或罰金;但從實務面來看,偏遠地區衛生所根本無醫師編制,如何執行傳染病預防接種工作?

她說,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常衍生不必要的爭議,例如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南投竹山發生幼兒施打「三合一」傳染疫苗後死亡事件,涉案公衛護士與當時南投縣衛生局局長,被檢方以違反醫師法提起公訴,雖然今年三月兩人被宣判無罪,但已對基層護理人員士氣造成打擊。

徐少萍表示,公共衛生基層護理人員在專業養成教育過程中,已有獨立執行預防接種業務的能力,而且長期以來,護理人員也是這項業務的實際執行者,院會通過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修正草案,將可解決實務上護理人員施行預防接種的問題。

另外,院會決議照案通過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其中新增第三十四條之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有效監控藥品濫用,應建立監視與預警通報系統,通報濫用個案者可獲獎勵,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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