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蔣寒報導攝影】演藝人員為高所得者,向來都是繳稅大戶,這些人的收入若算薪資所得可以扣掉的費用,最多只有七萬五千元的薪資特別扣除額,但是若是算執行業務所得,有兩種減除費用方式,一種是可以設帳,像是一般公司行號一樣,可以減掉各種為了演出而支付的成本、費用,只要設帳、有支出憑證,收入減成本、費用後的餘額才算所得,而這些成本、費用可以實報實銷。
第二種方式是拿不出成本、費用憑證,也沒設帳,這時可以按表演人的費用標準百分之四十五來減除。舉例來說,一場演出,演出費一百萬元,若能申報執行業務所得,直接按百分之四十五費用標準來報,成本費用為四十五萬,餘額五十五萬為執業所得,須併入所得;若是薪資所得,最多僅能扣掉七萬五千元,要併入合併申報的所得高達九十二萬五千元。
不過,近來國稅局對藝人盯得緊,有關執行業務所得和薪資的認定,爭議不少,前有金城武,後有張惠妹的稅務官司仍在打。不管如何,「會賺」不如「賺對錢」,所以,有辦法的人,宜設法多賺薪資名目以外的錢,例如金融機構的利息有二十七萬儲蓄特別扣除額、賺股利、證券交易所得,也比賺薪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