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公共場所 設哺乳室

 |201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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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婦女在公共場所哺乳、或嬰兒獲取母乳已是一種權利,行政院跨部會議昨天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未來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的公共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的空間就應設置哺集乳室,未依規定設置將可罰新台幣六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鍰。

這項草案除對公營機關、機構有所規範,也對民間事業有所限制,民間營業場所如百貨公司,樓地板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的公共空間,也應設置哺集乳室;違反此一規定,仍應接受如上額度的罰鍰。行政院表示,此立法是一進步的立法,也回應婦女團體的要求。

其他提供服務及申辦業務的場所如台電等國營事業,也是比照公務機關、機構,樓地板面積的空間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就要設置哺集乳室。而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乘站,則明定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的空間,就應設置哺集乳室。

儘管如此,也有例外規定,特殊的公共場所如果不宜設哺集乳室,也可送請主管機關衛生署核定,即可不設哺集乳室。所謂特殊的公共場所仍由衛生署或相關提報機關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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