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壽險 滿15歲往生才付

 |201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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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案,若為兒童投保壽險,須年滿十五歲才可請領死亡給付,未滿十五歲死亡,保險公司僅須加計利息返還已繳保費,或返還投資型保單帳戶價值。

這項修法可望降低道德風險,解決存在已久的「兒童死亡保單」爭議。目前保險法第一○七條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四歲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因實務上喪葬費用為新台幣兩百萬元,引發外界憂心父母因覬覦兒童死亡的喪葬費用而謀害兒童。

去年四月間,知名律師陳長文接受民眾陳情,投書媒體提出質疑,還批評主管機關是「技術性的冷漠」。該投書見報後,金管會主委陳承諾將蒐集資料檢討。

此外,修正條文也規定,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辨識其行為者投保壽險,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均無效;喪葬費用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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