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高堂堯台北報導】旅館、民宿業者訂房退房規定長期混亂,行政院消保會昨天通過「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明定住宿業者所收訂金額度、解約辦法等,希望趕在明年農曆年前上路,違者最高可罰五萬元。
消保會法制組長邱惠美表示,以後全國旅館業、觀光旅館業和民宿業者都適用這項規範;在訂房訂金部分,業者最高只能收取「首日」住宿費用的百分之三十,以免住宿業者在尚未提供實質服務前就獅子大開口,損及消費權益。
消費者訂房後若因故必須解約,在十四天以前告知業者,可要求退還全額訂金;在十到十三天之間告知,得退還百分之七十;七到九天之間得退還百分之五十;四到六天之間為百分之四十;兩到三天與一天以內,分別退還百分之三十與百分之二十;若未通知或住宿當日才告知,業者可不退還訂金。
邱惠美表示,如遇到颱風等不可歸責雙方情況,業者須無息返還民眾支付的所有費用,對消費者來說,範本內容比現在各觀光旅館、旅館及民宿業者的「行規」要來得寬鬆。
消保會表示,該草案與交通部共同研擬長達四年,將在明年初以前公告,最晚明年農曆年前上路,此定型化契約目前並未訂定罰則,但將列入業者的考核項目;若不合格,交通部可處以最高五萬元罰鍰。
據消保會調查,目前全國觀光旅館業共九十五家、旅館業兩千六百八十四家、民宿業者兩千八百八十二家,其中墾丁凱撒大飯店收取違約金額比率最高;邱惠美表示,一旦範本公告後,會請觀光局督導業者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