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稅制--魏晉南北朝與唐朝稅制

孟欣 |200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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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南北朝的田稅為了便於徵收,改為按畝徵稅,而非漢朝時徵實際收穫的三十分之一,一畝的收成在一石至一石二斗之間,抽稅四升,大約也和漢朝相當。但是按畝徵稅對土地貧瘠的農夫而言,就顯得負擔較重而不公平了。

魏晉南北朝也抽人口稅,但是採「按納稅」的方式,對富者所抽的人口稅較高,對貧者較低,這和今日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大致是一致的。

魏晉南北朝時還有「蠶桑稅」,也就是規定每戶人家都必需養蠶,即使不養,每戶人家每年也都得向政府繳納絹二匹、綿二斤,這是後來唐朝「租庸調」稅制當中「調」的濫觴。

唐朝時人民對國家所應繳的稅和應盡的義務分租、庸、調三種。租是受田的男丁每年須繳粟二斛(一斛為十斗)或稻三斛;庸是力役,每丁每年須為國家服勞役二十日;調是每丁按當地的出產,每年繳絹二匹、綾二丈、綿三兩,繳布則加五分之一,另外加麻三斤,不產麻的地區可折銀十兩繳納。

安史之亂後,因戶口逃匿嚴重,租庸調無法施行,唐德宗時改行兩稅法,把全國各地的居民重新畫分等級,規定稅額,一年分兩次在夏、秋兩季納稅;商賈則課徵貨物總值三十分之一(千分之三十左右)的貨物稅。另外政府還徵鹽、酒、茶、礦、關五種雜稅,稅率訂得頗高,以增加政府的收入,使民生必需品的價格非常昂貴,民不聊生,結果間接導致了唐朝政權的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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