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放寬電視節目置入性行銷規定,規範純新聞報導與兒童節目不得置入性行銷,競選活動及候選人則完全禁止。
我雖贊成這樣的放寬,因為電視節目若能巧妙運用置入性行銷,不僅是城市行銷利器,更是開展國產商品的最佳代言,政府不該因噎廢食嚴禁置入性行銷。
「置入性行銷」被定義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個人行銷或宣傳,基於有償或對價關係,在節目中呈現特定觀念、商品、商標或其他相關資訊、特徵的行為」,如果電視節目能以自然方式呈現,不流於刻意,對事業、機關、團體或個人都有助益。
只是台灣的電視台製播節目不夠嚴謹,許多行銷手法過於拙劣,如食品、藥品的置入性行銷影響節目內容,誇大產品效果、名人代言鼓勵購買,不僅降低品質,更可能危害觀眾健康;政府機關政令宣導,也因為劇情不搭,影響節目流暢。這些都是觀眾詬病已久的問題,行銷反而產生負面效應。
其實,置入性行銷並非全然不好,韓劇大秀南韓旅遊景點與產品,提高了知名度;至於國內,前陣子走紅的「海角七號」及最近暴紅的「痞子英雄」,都是置入性行銷成功的例子,不僅提高墾丁與高雄市的旅遊,相關商品也熱賣,這歸功於不著痕跡的置入性行銷手法。
因此,電視台若能篩選廣告來源、堅持品質,並巧妙運用置入性行銷,有利城市、產品或政策行銷。
不過,NCC雖然放寬置入性行銷的規定,不再嚴格干涉節目內容或劇情,但電視台為公器,有社會責任,應堅持節目品質、自省與自制,以善盡社會職責,不為劣質產品進行置入性行銷,以製播優質節目為目標,進軍國際市場為理想,相信能改善節目廣告化的弊病。
李德貴(花縣玉里/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