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水污染源 可限期1小時內改善

 |2006.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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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由於各縣市環保機關從開出水污染處分書到限期改善為止,所花費的時間短約二十天,長則超過六十天,改善期間業者不必再接到罰單,形同另類的「環保假期」。為杜絕此情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昨天發布新修正的裁罰基準,自八日起,稽查人員可要求業者,最快須在一小時內改善完成。

根據新修正的「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裁量基準」,將限期改善期間分為五級,依情節重大、改善可能性及施工必要,分別為一小時至三天、三天至七天、七天至三十天、三十天至六十天,以及六十天至九十天,大幅縮短時程,以避免污染持續或擴大。

根據環保署統計發現,各縣市環保機關平均處分水污染案件的時程不一,在地方稽查人員各自不同的彈性考量下,反給予不肖業者規避改善的機會。甚至有業者抱著以水污染防治法最高六十萬元罰鍰計算,一年就算被罰兩次、一百二十萬元,卻能換來半年以上的「環保假期」,也遠比添購污染防治設備要便宜。

環保署水質保護處科長王嶽斌表示,新裁罰基準上路後,類似的法律漏洞將不復發生,未來依情節重大,稽查人員將可以分別給予不同的限期改善期限,並在現場就發出限期改善通知書,杜絕以往裁處書與限期改善通知書須一併送達,而導致處分時間過長的缺點。

王嶽斌舉例說明,以工廠非法偷排廢水、埋設暗管等情形而言,稽查人員可當場要求業者立即拆除,達到遏止不法及減少污染的目的,不必再因行政程序的繁雜,而讓不肖業者有機可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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