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板橋訊】彰化縣余姓男子民國七十九年繼承三筆祖母位在板橋市重慶路的巷道私有地,台北縣稅捐處以「地主未申請免稅」,持續向往生十餘年的余男祖母課徵地價稅,直到去年才改向余姓男子課稅,又以余「逾時申請免稅」,不願返還稅款。
這件持續向往生者課稅,又拒絕現地主退稅案,經北縣訴願會審議,決定推翻財政部函示「地主應負申報協力義務」的解釋,援引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私有無償提供公共巷道,應由工務、建設主管機關或各鄉(鎮、市、區)公所建設單位,列冊送稽徵機關依通報資料逕行辦理,免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免稅。」撤銷稅捐處不予返還的處分,成為罕見案例。
北縣稅捐處說,向余姓男子的祖母課稅十餘年,是因稅籍釐正有誤,十餘年來寄給余祖母的稅單都無法送達或強制執行,因此雖開徵卻未收到稅金,已陸續註銷,只剩九十一至九十六年的地價稅,也將盡速註銷。至於余姓男子去年繳的地價稅一萬五千多元,將依訴願會決定還給余男。
余姓男子七十九年繼承祖母位在板橋市重慶段七○三、七○四、七○五等三筆早已闢成公有巷道的土地,其中七○三、七○四地號北縣稅捐處至去年才改向余姓民眾課徵地價稅共一萬五千多元,七○五地號則自八十三年即向余姓男子課稅。
去年十一月,余姓男子得知「私有土地無償提供公共使用」,依土地稅可免地價稅,向北縣稅捐處申請免徵,卻遭稅捐處以「申請日已逾開徵四十天前申請」予以拒絕。
余男申請退稅未果,一氣之下向訴願會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