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高堂堯台北報導】欠稅罰鍰過期不繳,當心罰更多!行政院昨天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予強制執行規定,並規定納稅人若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罰鍰,每延遲兩天就必須依原額多繳百分之一的「滯納金」,若超過三十天仍未繳交,即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指出,目前各稅法針對罰鍰逾繳,並無加徵滯納金的規定,加上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得以免除移送強制執行的「德政」,使得亂象叢生:除了納稅義務人常拖延繳款,或提起行政救濟做為拖延的手段,浪費行政和司法資源。
新增草案條文將送立法院審議,一旦通過,未來如名模林志玲欠稅遭罰、進而提起訴願的案例,訴願人必須繳納複查後應繳稅款的半數,或能提供一定的擔保而獲稽徵機關核可,才能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表示,增訂這些規定的用意除了杜絕稅捐亂象,也在於區別拖延繳納罰鍰者,對依限期繳納的納稅人較為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