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杯年用15.2億個 廣設回收桶

 |200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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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外帶式飲料連鎖店每年使用至少十五億兩千萬個飲料杯,形成新的環保威脅。環保署擬強制外帶式飲料店必須設置飲料杯回收桶,否則將處以六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預定年底前公告實施。

根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凡屬限塑政策管制範圍的店家,應設飲料杯回收桶。目前各連鎖便利、有店面可提供座位的業者,都屬於限塑政策管制範圍,每年使用約七億四千萬個飲料杯。

外帶式飲料連鎖店,不屬限塑政策的適用對象,一年使用紙杯、PP杯各約三億個、保麗龍杯一億八千萬個。

環保署廢物管理處副處長賴瑩瑩說,目前一次用飲料杯的材質包括紙、保麗龍、PP、PS、PET及PLA等六種,其中紙、PLA為可自然分解材質,但PLA成本較貴,業者大多使用紙杯與不可分解的PP杯、保麗龍杯。

賴瑩瑩指出,環保署決定擴大措施限塑政策的適用範圍,納入外帶式飲料連鎖店。環保署將先舉行公聽會,向業者說明政策,並溝通執行細節,預計年底前公告施行,新措施如果施行,全台約可增加兩萬個回收點。

對於這項新政策,環保團體認為「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不如培養消費者回收觀念較為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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