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加盟式便利商店已成為許多人創業的模式之一。不過,財政部提醒業者,加盟便利商店的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是依加盟者有無商品的實際進貨、銷貨及有無商品的所有權而定。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加盟式便利商店若以加盟業者名義進貨,銷貨時並以加盟業者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屬「加盟連鎖式便利商店」。但若沒有商品的進銷貨行為,為從事提供勞務或派遣員工至便利商店服務的營利事業,以取得「加盟」經營等勞務收入者,屬「人力派遣業」。
國稅局指出,這些加盟式便利商店於辦理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論是依擴大書審純益率或自行按所得額標準申報,應視經營型態及性質,選擇適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與標準代號所訂的擴大書審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依規定辦理申報並繳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