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也要合法】撤村與國賠

劉昌崙 |200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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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王一家人,世居住於臨山坡風景優美的原住民村落,村民安居樂業和樂融融。詎料,今年一場颱風,暴雨沖刷山坡,導致村民於睡夢中遭受土石流侵襲,不幸造成多戶民房沖毀、村民失蹤的悲劇。相關公務單位並未能依規定通知撤村,風災受害的家屬能否請求國家賠償呢?

解析:

藉本案例,可簡單介紹與說明國家賠償法相關實務常見問題,解析如下:

1.國家賠償法所定賠償發生類型:

依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另第三條第一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可知可分成兩類情形:(1)當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時,受害人得請求國賠。(2)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受害人得請求國賠。

2.本案例中未通知撤村之討論:

本案中未通知撤村是否屬於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稱「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則須進一步討論,因認定該公務員是否有怠於執行職務,須先判斷其是否特定條件下即須執行該相關職務,若否,恐難謂其怠於執行職務。

如相關氣象預報單位其職責或應僅屬做氣象之預報與相關資訊提供,至於是否撤村其恐無直接之命令權力,即無法直接認定氣象單位負責監控風災期間氣象即應負起撤村警報之任務。

目前各地之縣市政府或鄉公所,對於是否須撤村恐僅屬個案判斷,或恐無相關法令直接賦予其如達多少雨量時有權命令撤村之權力。

因此,若上述自治單位衡量實際風災情況尚未達撤村條件,即便後續果真發生土石流問題,即已判斷過是否撤村,此部分是否仍有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則有待進一步討論。

3.此外,因颱風損害屬於自然力造成之損失,是否可對其所造成之損害請求國賠,亦有討論之空間。例如行道樹因颱風強襲樹枝折斷壓到停放於公有停車格裡私有汽車,是否可請求國賠,則因有自然力之介入,只要公務管理單位風災前已做好妥適如行道樹之防護措施,但因颱風過強超過可以防護標準,即難令其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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