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檔案》社會勞動制度

 |200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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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仿效美國對輕刑者「社區服務」的概念,推動受刑人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獲立法院支持,修訂刑法第四十一條,增訂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罪,但獲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者,或是被宣告可以易科罰金但無力繳納者,都可改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者,法務部統一稱之為「社會勞動人」。其中影響最大的部分,在於最重本刑在五年以上,但獲判六個月以下的被告,原本不能易科罰金,如果沒有獲得緩刑,就一定要入監服刑,新制讓這些獲判輕刑的犯罪者,獲得免入監服刑的機會。

易服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天刑期,每天最長十二小時,最少一小時,如果刑度是六個月,一年等於要易服一千零八十小時社會勞動;為防止執行拖延過久,新制要求在一年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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