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王某日與鄰居小陳赴鄰近餐廳用餐,席間兩人聊天甚為歡樂。返家途中,小陳聊起當年糗事,突然被老王戲謔地推了一把,結果恰巧被輛急駛而過的轎車撞上,請問老王「順手」一推釀禍,刑責是否會輕一點呢?
解析:
按刑事犯罪之成立除有客觀行為外,仍應探究行為人主觀層面是否亦具備故意或過失要素,簡單解說如下:
1.行為人主觀與客觀缺一不可:
成立刑法上之罪,除有行為人客觀上進行或做了刑法所特定之犯罪行為外,尚須該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始成立刑法上犯罪,而對其犯法行為處罰或令其負責。
以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條文舉例,從條文文亦可知,「傷害」指普通傷害罪之犯罪行為,惟傷害行為之態樣或方式、種類太多,法律條文不可能一一臚列出來,故僅以傷害作為該罪行為態樣之統括定義。
但其未直接規定行為人主觀要素,但依刑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第二八四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規定,可之犯罪確須有行為人主觀故意或過失要素,而刑法第二八四條係規定過失傷害罪,所以刑法第二七七條雖未明文規定其主觀態樣,但可查其係規定具主觀犯罪故意之故意傷害罪。
2.故意與過失是行為人內心想法或意思,如何斷定呢?
依刑法第十三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規定,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本意者皆屬於主觀上具有故意。
另刑法第十四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規定,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預見其發生但確信其不發生者,為過失。
3.就本案例進行上述概念解析:
(1)客觀上,老王有推人動作,應當無疑。但老王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呢?若老王早已預見推小陳一把可能導致車輛撞傷,即屬故意,但若發生受傷結果確信不會發生者,應僅屬過失。
(2)若係過失傷害行為,刑法第二八四條過失傷害罪已有較刑法第二七七條普通傷害罪處罰輕微,故主觀要件除決定刑法犯罪是否成立之外,亦影響犯罪處罰刑責之輕重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