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部分司法案件延宕,動輒纏訟一、二十年,導致「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司法院公布「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未來刑案若審了十年或十二年未判決確定,法院即可駁回起訴。
妥速審判是人民的基本人權,但應有配套措施,尤其應提升法官素質,因為法官可能在時限壓力下,草率處理,或在若一定時間不能判決確定,就裁定駁回起訴,如此等同無罪,案件拖久了,被告就可「逍遙法外」。
要解決纏訟積案的問題,刑事的二審應改為法律審,例外才允許事實審。目前一、二審法院為「事實審」,以淘空公司案來說,一、二審法院在於認定被告有沒有淘空的事實、淘空了多少錢,再判被告有罪或無罪。
若案件上訴到三審,最高法院只負責審理一、二審的判決是否適用法律有沒有錯誤,不對案件的「事實」進行認定,即是「法律審」、「書面審」,原則上不開庭,每個案件由五名法官共同評議後作出判決。
事實只有一個,大部分國家的刑事訴訟都只有一個事實審。從我國審判實務來說,案件經年未結,經常是最高法院一再發回更審所致,因為我國一、二審都調查事實,最高法院又常以「有事實未調查」的理由發回更審,導致訴訟延宕。
立法上,上訴審可分為覆審、續審及事後審查審三種,德國採覆審制,日本採事後審制,我國則採行「事實重覆審」,第一審為事實初審,第二審則為事實覆審,是對案件做重複的審理,透過多一層的救濟,雖然對對人權保障有幫助,但實務上未必沒有瑕疵。
真理未必愈辯愈明,有時非但無法辯明,反而愈趨模糊,因為在對立的訴訟制度下,兩造各站在一邊看事情、各執一詞,因而造成訴訟浪費,造成第二審法院積案如山,而發生「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因此,若我國二審改為法律審,應可解決纏訟積案問題。但檢視目前的第一審程序,可發現認定事實的過程並不能讓人完全信賴,因此,除了應有配套措施,尤其應提升法官素質,才能推動妥速審判,顧及人民權益。
林淵明(北縣汐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