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採集生物檢體 最高罰50萬元

 |200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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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揚明台北報導】前年初馬偕醫院醫師採集噶瑪蘭族原住民唾液進行研究,遭族人抗議,最後銷毀檢體,類似事件將有法可管,行政院會昨天通過「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草案,從事醫療研究若需採集生物檢體應告知參與者相關事項,並取得同意書後才可進行,違者最高將可處五十萬元罰緩。

衛生署指出,為更有效研究疾病發生的多重因素與關連性,參考冰島、瑞典與英國等先進國家做法,立法規範政府、醫療或學術研究機構可向衛生署申請建置生物資料庫,但建置生物資料庫將面臨人權議題,因此須規畫完善法制,以保護參與者權益。

草案中定義「生物資料庫」是指以生物醫學研究為目的,以人口群或特定群島為基礎,內容包括參與者的生物檢體、自然人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

「生物檢體」範圍包括自人體採集的細胞、組織、體液或其衍生物等,採集生物檢體時應尊重生命倫理,應告知參與者相關事項,並取得其同意書後才可採集。

草案規定,若未經衛生署許可擅自設置生物資料庫者,將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生物資料庫中資料,不得作為生物醫學研究以外用途,違者最高可處一百五十萬元罰款,若限期內未改善者,還可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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