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東訊】徐姓和陳姓男子都因酒駕被移送偵辦,兩人同是「緩起訴」,不過一人選擇「義務勞務」,一人選擇「捐款」,因選擇不同的處罰,服勞務的還是要繳罰款。
住在台東市富岡街的四十八歲陳姓男子酒測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六九毫克,陳姓男子和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獲緩起訴處分,附帶條件捐款三萬元給聖十字架療養院,監理站的行政罰法部分則因「一罪不兩罰」,不再課以行政罰鍰。
住在台東縣關山鎮的三十五歲徐姓男子,也在同一天酒駕,酒測值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七五毫克,他雖然也和檢察官達成緩起訴的認罪協商;不過,他選擇的附加條件是服一百二十小時的社區義務勞務,結果還要面臨四萬九千元行政罰鍰。
徐男和陳男因選擇不同的緩起訴附加條件,造成結果差很多。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建榮表示,緩起訴處分並附條件為捐款命令是刑事處分;雖然有認為未經法院裁判的處罰非刑事處分,但捐款行為具行政罰鍰的性質,所以政機關不得再就同一行為課以行政罰鍰。
至於緩起訴的附加「義務勞務」是否屬於刑事處分,尚未有人提出討論;不過,根據行政罰法規定,罰勞務和罰錢是「不同種類」,所以不適用「一罪兩罰」,因此選擇罰勞務者,還是要繳交監理站的行政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