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住家和戶籍地址不在同一處的家庭,務必要請戶籍地的親朋好友叮嚀,幫自己注意相關掛號郵件,免得一不小心,就成為國稅局欠稅戶。不少家庭可能是在外地工作、子女學籍等因素,人根本就不住在戶籍地,結果被國稅局發現有欠稅、該補稅的時候,稅單是送到戶籍地,結果找不到人。
一直到執行欠稅的行政執行署發出傳票,要強制執行欠稅民眾的名下財產時,這時欠稅的人才開始緊張,而多半這時收到的不只是補稅單,加計了滯納金和滯納利息,可能還有一張罰單。
這時欠稅民眾多半第一個反應是:我根本就不知道有這個稅單,這樣也要罰我,可不可以免繳滯納金和滯納利息?
像是台北市北投稽徵所就碰過這樣的案例。某位民眾應申報卻未申報綜所稅,結果被稽徵所查到該補稅,補稅單以雙掛號寄到這位民眾的戶籍地,郵差說沒人,退回稽徵所,稽徵所就刊登報紙,依規定在登出後第二十天,就算完成法定公示送達程序,可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欠稅。
即使這位民眾說,登報期間,他人根本就在國外,哪看得到這項公告。不過,這項解釋不足以說服國稅局。依照目前規定,國稅局只要完成所有法定送達程序,本稅和滯納金和滯納息,一毛都不能少。
如果欠稅的金額高達百萬元或是千萬元,那麼國稅局還會加速完成送達程序,舉例來說,由稅務人員親自送補稅單到欠稅民眾的戶籍地址,找不到人,稅務員多半以最快程序簽報要登報,完成公示送達程序,讓法院以最快速度執行欠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