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司法院將完成的「妥速審判法」初稿,針對久懸不結的案件,例如起訴十五年或發回更審次數逾三次以上,若仍無法確定,將嚴訂上訴或發回更審的條件,更可直接駁回檢察官的起訴,「終結」案件。
更審次數不得逾三次、直接駁回檢察官的起訴,是不錯的規範,例如「台南之狼」郭姓犯人,犯下十多起性侵案,纏訟十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九次,台南高分院更七審時,被害人還被要求出庭與郭姓犯人對質,痛苦不堪,法官因此將家屬心聲寫在判決書上,希望最高法院了解被害人的苦楚。
類似這樣延宕的案例,還包括陸正案、一銀押匯案,審判過程十幾年,甚至二、三十年,無論原告、被告都苦不堪言。
不過,起訴十五年的規定似乎仍過久,而且有時問題不一定出自檢察官,如「台南之狼」案,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九次,法官也有相對責任。
事實上,多個國家早已揭櫫人民有迅速接受適當審判的權利,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規定「在所有刑事起訴中的被告,皆享有迅速暨公開審判之權利」,並於一九七四年制定「速審法」。
所謂「迅速」是案件起訴後七十天內,原則上必須進行審判,倘違反規定致訴訟延遲,按情況處罰,例如檢察官或辯護人操控程序延滯訴訟,得沒收律師酬金最高至四分之一,或對檢察官科予罰金。
日本則於二○○三年制定「裁判迅速法」,規定第一審盡可能在兩年內完成,每兩年應公布裁判迅速化的執行結果,雖未如美國速審法訂有強制規範,甚至處罰處規定,但透過課予政府制定政策及財政支援,及定期提出檢討報告等義務,大幅縮短法院審判時程。
這次司法院將完成的「妥速審判法」初稿,意在兼顧妥、速,可謂考慮周全,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學者何展旭就指出,「審判之妥適迅速,實寓於相應之司法資源配合,始能克盡其功,斷非僅藉由法律強制規範即得一蹴可幾,否則審判恐形成『只會速,不會妥』之結果」。
也就是,有了新法仍須司法、檢審人員配合,何況不像美國有處罰規定、日本要提出檢討報告,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則立法美意盡失;因此,建議立院審查時,考慮加入處罰規定,使「妥速審判法」更完善。
郭文玲(台北市/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