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包括太陽能、生質能、風力、水力等再生能源產業,明定政府訂定最低收購價格、費用補貼、示範獎勵等措施,獎勵發電總量為六百五十萬瓩至一千萬瓩,並明定政府訂定最低收購價格,政府新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須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為鼓勵、推廣無汙染綠色能源,提升投資再生能源,明定台電收購之再生能源價格,不得低於國內電業化石燃料發電平均成本。
條例規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的電能,應由所在地經營電力網的電業,衡量電網穩定性,在現有電網最接近再生能源發電集結地點予以併聯、躉購及提供該發電設備停機維修期間所需的電力。
再生能源躉購費率須在一年內舉行聽證會,邀集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審定。業者預期最快可在十一月實施,每度收購價不低於八元。
台電總工程師杜悅元則表示,台電是國營事業,未來收購電價將依法辦理,若超過合理費率部分,將以部分外加型在電費裡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