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消保官首開先例,對消費者發布警訊,直接公布不良交易廠商名單和地址,被列入首波名單的四家,均累積大量消費申訴案件,還更換店名、地址,台北市政府因而公布店名。
這幾家不良商家都是消費糾紛多,被申訴案件至少二十件以上,多的甚至達三十件,且都有未積極處理爭議案件、不出席協商會議等情形,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
以往每次有消費糾紛,弱勢的消費者對抗商家,常有「蝦米對抗鯨魚」的無力感,這次台北市消保官主動召開記者會,公布不良商家,在消費者保護的意義上,是極大的進步。
據報導,消保官雖經查核、給予陳述機會等嚴謹的行政程序處理,但台北市主任消保官陳柏菁指出,列名的廠商仍不理睬,而且態度惡劣,連司法程序都不願回應,簡直是「吃人夠夠!讓消費者求助無門」,因此決定藉由媒體公布,提醒消費者,未來也將不定期公布警訊,呼籲商家重視消費者權益。
消保官也是凡人,也需要消費,當他們作為消費者身分時,必能感同身受,公布業者名單的目的,在於保障消費者權利,事前預防重於事後亡羊補牢。
而且,對有過卻不肯悔改的怙惡不悛商家,公布店名、地址,無疑是最有效的懲處方式。
有了這次例子,以後遇到消費糾紛時,消費者更可以理直氣壯爭取權益。
不過,消費者要注意的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向消保官申訴屬於「第二次申訴」,也就是說,消費者須於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第一次申訴後,如果沒有獲得妥適處理時,才可以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法律程序也許繁瑣,但只要大家知道申訴的方式,就不怕吃虧了。
錦繡(台北市/家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