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給私校 修法完全免稅

 |2009.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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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為鼓勵私人捐資興學,促進私校平衡發展,教育部部務會報通過修正私校法,研議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捐贈給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申報所得時與公立學校享有相同的減稅待遇,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這項修法將在請行政院核准後,提案至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高教司副司長楊玉惠昨天表示,修法後,包括指定給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捐贈的免稅優惠提高至百分之百,指定捐贈給宗教研修學院也比照辦理,以及明確規範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的捐贈內容。

教育部指出,以往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贈,指定捐款方面,個人最高可有百分之七十的免稅額,營利事業可有百分之三十五的免稅額。由於指定捐贈較符合一般捐贈人的捐贈期待,改為完全免稅後,可提高私人捐贈意願。

至於宗教法人依據私校法所設的「宗教研修學院」,屬於私立大學校院,學校主管機關仍為教育部,運作及監督事項也受到私校法規範,所以比照享有完全免稅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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