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高雄訊】高雄市江姓化學槽車司機經常長途開車,每周工作長達八、九十個小時,是法定工時的兩倍,引發心肌病變,請求四百六十萬餘元損害賠損,高雄地院判決雇主應給付一百三十九萬餘元。
五十八歲江姓男子指出,九十一年二月受雇一家交通公司,業主違反勞基法規定,強令他超時工作,往往凌晨一時就出門工作,下午六、七時才能回到家,工作兩年後,他罹患急性心肌梗塞,經急救仍造成部分心肌壞死,因此告公司。
儘管公司指江姓司機有高脂質血症,是造成心臟病因之一,且他在家中病發,應非工作所導致。但高醫職業及環境醫學科的診斷證明書顯示,江姓男子的家人沒有心肌梗塞相關危險因子病史,且他不抽煙,沒有高血壓、糖尿病等因子,究其病因應為超時開車所導致;法官裁定公司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