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媽媽往生前留下遺願,表示希望以佛教儀式舉行喪禮,但王媽媽的長子甲,因是虔誠之天主教徒,便決定將王媽媽之喪禮,改以天主教儀式舉辦,而遭王媽媽其他子女抗議,認為其不夠資格繼承媽媽的財產,請問甲如此做法,會否影響其繼承權?
解析:
以上違反往生者遺願之情事,是否產生繼承權喪失之結果,分析如下:
(一)關於繼承權之喪失:按民法第一一四五條關於繼承權喪失之明文規定為: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1.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3.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4.偽造、變造、隱匿或煙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5.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所以一旦繼承人有上述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並獲刑事判決宣告者;或以詐欺或脅迫方式,始被繼承人立遺囑或變更遺囑、或偽造、變造、藏匿遺囑時等等情事,便屬喪失繼承權。
但本案中,甲僅係未遵照在王媽媽遺願,以佛教儀式辦理喪禮,並未構成民法第一一四五條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因此,甲之繼承權應未受到影響,而仍得對王媽媽遺產繼續享有繼承權。
(二)繼承人雖有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事由,但該條第二項規定,若有被繼承人表示宥恕原諒者,其繼承權仍不受影響,即仍可得到遺產。
所以即使長子甲生前違逆母親心願,致母親不欲把遺產給甲,其繼承權之喪失並非絕對喪失,仍可能因被繼承人宥恕,而使繼承人仍得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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