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前例老王決定以信託方式將遺產留給愛犬來福,但萬一來福不幸很快就往生了,老王大批遺產應如何處理?
解析:
上周提及老王可於其生前以「特定目的」信託方式,以飼養照顧寵物作為信託目的辦理信託,請受託人運用信託金照顧來福的下半生。
但萬一老王僅以遺囑方式將遺產留給來福,因遺產留予寵物乃違反民法規定,本屬無效,因此若老王往生後,來福亦因傷心過度而追隨而去,來福自始自終皆不可能享有遺產財產權利,寵物早逝,亦不影響寵物主人原財產由其繼承人繼承之法律關係。
換言之,就算老王的遺囑載明將遺產留予來福,但因依法來福本不可能成為繼承人,因此不論來福是否生存或死亡,老王之遺產都屬於老王繼承人所有,與來福是否往生並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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