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藥袋應標副作用

 |200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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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醫師法」及「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藥袋上應註明「警語或副作用」和調劑者姓名,以保障病人知的權益與用藥安全。未來醫療法、醫師法和藥師法對於藥袋提供資訊將有統一規範。

拿到藥袋,上面的資訊是否完整,影響病人用藥權益。雖然立法院已在二○○七年修訂藥師法第十九條,明訂藥師於藥劑包裝上應記明「警語或副作用、調劑者姓名、調劑年月日」等資訊,但根據行政院消保會調查,相關資訊並未充分揭露。

為兼顧保障病人知的權益及用藥安全,統一相關法律。立法院昨天通過醫師法與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醫師對診治病人交付藥劑時,除原有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及交付日期外,容器或包裝上應載明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同時也必須註明調劑者姓名及調劑日期,若正確用藥卻蒙受藥害,將可獲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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