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揚明台北報導】消費者未來不必擔心百貨公司禮券因過期而無法使用的情形發生。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業者若違反政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規定,將可處以兩萬至二十萬元罰鍰,且應限期改善,若未改善還可連續處罰。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各中央主管機關針對「預售屋買賣」、「線上遊戲」、「健身中心」等行業,公告七十二種「定型化契約範本」,並制定二十九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消保會指出,由於目前對違反定型化契約尚無罰則,業者違反相關規定比率偏高,以預售屋買賣為例,業者常違反契約審閱期、廣告不實或契約要求回收等事項,導致消費爭議層出不窮。
消保會強調,目前應記載事項,若未記載也視同有記載,但「不得記載卻記載」的事項,往往對消費者權益影響較大,也是引起爭議所在,本次修法,希望能有罰緩規定讓業者遵守相關約定。
未來消保法修法通過後,民眾常用的百貨公司、大賣場禮券、圖書禮券、電影優惠券等各類禮券,現行定型化契約規定不可記載使用期限,若業者記載,即使期限到期,消費者仍可使用,業者若不讓消費者使用,主管機關可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處最高二十萬元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