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昨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案 給付金額可提高至月投保薪資80%
【本報台北訊】現行失業給付最長發給六個月,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就業保險法,授權勞委會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失業給付至九個月,必要時可再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現行失業給付發放標準為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六十,最長可領六個月,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就業保險法」,考量到四十五歲以上中高齡失業者與身心障礙失業者,平均失業周期較長,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規定,中高齡及身心障礙失業者得延長失業給付請領期間至九個月。
另外,立法院也授權給勞委會,在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失業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至於延長失業給付期間的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等相關辦法,由勞委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也規定,失業勞工若有扶養無工作收入配偶、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子女,失業給付由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提高至最多百分之八十。
另外,因應勞動基準法已修正強制退休年齡為六十五歲,就業保險法也配合修正,將加保年齡上限提高至六十五歲,並且把獲准居留依法在台工作的外籍配偶和大陸配偶納入就保法適用範圍。
立法院也一併通過就業保險基金不得投資於權益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行政院在修法說明指出,由於就業保險屬短期保險,財務處理採隨收隨付制,其基金運用應首重安全性及流動性。
立法院院會昨天另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案」,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勞工可自請退休。
依現行條文規定,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及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勞工得自請退休,條文新增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勞工得自請退休。
提案修法的立法委員徐中雄表示,去年勞基法修正案通過後,將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延到六十五歲,卻未同時調整自請退休規定,二度就業的中高齡勞工大多不符合勞基法自請退休要件,在考量工作性質差異、勞工生涯規畫及健康情況下,應給予勞工自行選擇是否繼續就業或退休的權利,有必要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