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明訂金融機構合併時,若公股占總股權百分之十以上且涉經營權轉讓,合併案應在提報股東會前,由財政部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審查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報告並備詢。
對於金融機構合併法第五條,立委陳淑慧等人原本提案修正,金融機構合併,其公股占總股權百分之十以上,其合併案應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後,主管機關始得合併許可。
經協商,會中通過修正為,金融機構合併,其公股占總股權百分之十以上且涉經營權轉讓,其合併案應在股東會前,由財政部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主管機關始得合併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