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的「農村再生條例」,立法院即將進入二、三讀,但社會團體與學者卻大加撻伐,最大的爭議就是,農村現存土地重畫釋出與窳陋地區再生等規定不夠嚴謹,不僅排除適用既有法律,更讓行政命令凌駕法律之上,恐有違憲之虞。
而且,過去許多農村規畫往往陳意過高不符實際,與農民需求有嚴重落差,且缺乏橫向整合,致成效不彰,讓外界產生疑慮。
筆者認為,農委會應察納雅言,並作更嚴謹的規範與更充分的溝通,以尋求民意支持,不要強渡關山,以免引起更強烈的抗爭。
有關農地規畫變更,應納入國土規畫作整體考量,才可避開利益糾葛與爭議,雖然現在農業對國家整體經濟貢獻率不高,但還是有許多不可替代的地方,包括水土涵養、生態維護與糧食安全等,若任意分割農地,或可有一波短期經濟效益,但最終卻可能造成農業整體競爭力衰退,屆時即便農村外貌煥然一新,也是虛有其表。
因此,除了土地移轉開發,從農業永續發展的角度,大家更該關心如何透過農業整體規畫與科技運用,降低農業風險,讓台灣農業能有效因應環境劇變,如氣候變遷所帶來灌溉水短缺、天然災害頻度與強度增加、病蟲害種類激增等。
另一個議題是兩千億元「農村再生基金」的編列與運用,如何將錢用在最需要的地方,不要淪為政治分贓,就必須有完善的制度規範,但從過去政府對相關基金運用的模式與成果(如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我擔心屆時錢花光了,農業整體競爭力依舊沒有提升。
為免重蹈覆轍,政府應該徹底檢討資金運用的偏誤,將資訊透明化,由全民監督,並鼓勵農業主體的農民,參與再生計畫執行與監督。
政府提出相當多的口號,卻沒有提出核心理念與農業願景,讓農民產生希望與熱情,而且習慣用補貼作為主要手段,農民也因習慣了這樣的保護,致錯失調適自我能力、鍛鍊的機會,使農民徘徊在社會底層,難以翻身。
政府推出農村再生條例與基金,確實提供讓農村與農民改變現狀的機會,但改變是從觀念開始,農業界應積極參與,以更宏觀的視野,營造出更具環保、人文與科技的農村新生態。
李武忠(北縣中和/兼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