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走在行人穿越道 違規遭車撞 大人未盡照顧責任 另一意義 是要民眾遵守交通規則
台北市一名老婦人帶著兩歲多的外孫女外出購物,綠燈時橫越馬路,老婦人因提滿重物,外孫女沒跟上,沒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被右轉的計程車撞上,雖無大礙,但台北市交通大隊以「行人未依規定行走穿越道路」,對女童開罰單,裁罰三百元。
家屬接到罰單錯愕,陳情、申訴都被駁回,大為不解,「對未滿三歲的小孩子裁罰,她這麼小,難道會懂罰單的意義?」
平實而言,如果沒有發生事故,僅對未依規定走行人穿越道而開罰,情理上都有爭議,因為這種「違規行為」無時無刻不存在,但交通大隊的說詞有理,既然發生事故且亦成案,如果不對有錯誤的行為人處罰,一旦女童家屬控告駕駛人,駕駛人也會反控交大瀆職。
而且,交大說明「未滿十四歲的民眾違反規定,是處罰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此案開罰的『行為人』是女童,但罰單上會註記監護人資料」。
這樣的規定也是合理的,未滿十四歲的女童,監護人理應拘束、照顧她的行為,發生事故實際的處罰對象當然是監護人,女童家屬應弄清楚這一點。
其次,女孩的外婆自責甚深,說「出車禍到現在快兩個月,外孫女還動不動就大哭,也不敢在馬路上走」,但這樣的結果絕非被開罰單造成,而是外婆沒照顧好所造成,責任要分清楚。
外婆又說,當時因為人多,孫女是被擠出斑馬線的,這也是「監護人」的不對,提滿重物所以沒牽外孫女,這就是問題所在,究竟人命重要,還是東西重要?
更重要的是,交大說「女童是交通車禍事故的當事人,開罰是為了釐清肇事雙方責任歸屬,與當事人的年齡大小並無關係」,警方的處置可說並無不當,該思考的是行人,是不是以為不會被開罰單,就經常不守規矩,任意闖紅燈、不走人行穿越道、任意跨越安全島等,該思考的是大人,為何不從小教導孩子守法?
去過美國的人都知道,美國駕駛人非常守法,一定禮讓行人,尤其看到「停」的標誌,一定完全停下來,不像台灣只是減速,甚至完全不理會,台灣欠缺的就是全面守法的觀念,交大開兩歲娃罰單,另一層意義就是要民眾遵守交通規則。
不過,照理說,有斑馬線、有行人正在通過(即使超出斑馬線),右轉的計程車都沒有理由撞上行人,右轉的計程車有沒有禮讓行人?這是交通大隊沒有說明之處,值得討論。
孫福彬(北縣三重/義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