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王與妻子育有一子一女,原本家庭和樂美滿,怎知老王臨老入花叢,與公司新進女同事林女發生外遇,並生下一子,該私生子於林女大力爭取下,已獲老王認領。
然而紙終究包不住火,這場外遇,因老王有天於上班途中車禍,意外身亡而東窗事發,林女為自己與小孩將來生活保障,欲爭取繼承老王之遺產,試問林女母子得否繼承老王遺產呢?
解析:
私生子女與外遇者得否享有繼承權而繼承遺產的問題,時常於社會新聞中看到。諸如此類遺產爭奪的故事,事涉私生子女繼承權問題,進一步探討分析如下:
1.一般情況下,繼承人為下列之人: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因此,一般情形下,繼承權人為配偶與子女。若無配偶與子女,繼承權人則依序可能為被繼承人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
本案例中,在一般情況下,老王意外身亡後,其繼承人為老王妻子與老王子女,得共同繼承老王之遺產。
2.外遇所生子女可否繼承?依上述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可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遺產,而該直系血親卑親屬指的是法律上親子關係,至於與外遇對象所生子女,則無法逕行認定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因外遇雙方並無婚姻關係存在,其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其與其生母在法律上為直系血親關係應無疑義,但其與生父的法律關係,則有賴法律規定處理。
依民法第一○六五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所以若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就具有直系血親關係。案例中老王已認領該外遇所生孩子,該子自為老王在法律上直系血親卑親屬關係,其當然得繼承老王之遺產。
3.外遇之婚姻第三者可否繼承?
承前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配偶可繼承被繼承人遺產。而此配偶自然指法律上具有合法配偶資格之人,因此,配偶之外之婚姻第三者是不具配偶資格而不得享有繼承權。案例中,林女並非老王之配偶,自無法享有繼承權。
綜上判斷,老王之繼承人有老王妻子、老王與妻子所生之一子一女、老王與林女所生之子,共四人對老王遺產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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